办事指南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流程
发布日期: 2017-11-03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厅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等;
(2)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权的,需提供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或最高额抵押确认书;
(3)乡镇、村企业以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需持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原件);
(4)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不动产单独所有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以共有不动产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凡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按留指纹,单位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监督电话:6277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