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土地调查专栏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资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农垦系统、森工系统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资信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
2018年4月16日
附件
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
资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专业调查队伍的监督管理,保证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第三次土地调查方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价根据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自第二次土地调查以来从事土地调查相关工作的业绩、成果质量、技术人员数量、技术实力等情况,综合评定承担相应任务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中选择专业调查队伍的参考。
第三条 资信评价建立信息公示制度、风险提示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技术负责人注册制度等。
第四条 资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记入专业调查队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资信评价工作由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作为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由各有关单位共享。
第二章
第六条 从事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专业调查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二)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等相关调查、监测工作中承担过县级以上任务;
(三)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人员超过本专业调查队伍技术人员的30%,最低不得少于5人;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认真履行合同,在行业内无不良记录;
(六)工作成果没有返工及质量事故等情况。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欲参与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相关工作的专业调查队伍,均可向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专业调查队伍资信评价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3)专业调查队伍简介;
(4)2015年至2017年每年1月份、12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表(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5)技术负责人简历;
(6)项目负责人简历;
(7)取得省统一颁发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名册(此项可暂不提供);
(8)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等相关调查、监测项目清单和合同。
第八条 专业调查队伍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与原单位有承接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与母公司有关联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专业调查队伍提出的申请后,应审查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应予接收,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提出补正意见,限期补正。
第四章 评定与公示
第十条 资信评价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专业调查队伍提出的资信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资料齐全完整,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通过。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由专家组说明原因,通知申请专业调查队伍。
第十三条 资信评价结果在有关网站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应明确公布申请专业调查队伍的名称、技术人员数量、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人员数量、业绩情况等,并公布意见收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公示期限等。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资信评价结果生效。
第十六条 对存在异议的专业调查队伍。应由资信评价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1)经核实存在的问题影响资信评价结果,应重新对专业调查队伍进行审核;
(2)经核实存在的问题不影响资信评价结果的,公示调查结果,确认资信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对公众提出问题的调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业调查队伍能够承担县级调查任务的数量,可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每个县级调查任务需要不少于15名技术人员,其中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每个县级调查任务需要指派一名技术负责人;
(3)3个月内能够初步完成一个县的调查任务。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对专业调查队伍能够承担任务的数量、中标情况进行公示,并根据专业调查队伍承担项目的能力及时做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专业调查队伍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第三次土地调查的规定、规程、规范和要求,以及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调查队伍应自觉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业调查队伍应按时组织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省统一颁发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人数不少于本专业调查队伍技术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人员实行注册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专业调查队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要求:
(1)参加过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等相关调查工作,并为项目负责人;
(2)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3)熟悉土地调查相关规程、规范;
(4)具有指导技术工作的能力;
(5)具有独立编写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专业调查队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要求:
(1)参加过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等相关调查工作,并为技术骨干;
(2)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3)熟悉承担项目采用的技术方法、流程等;
(4)具备现场技术指导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负责两个或以上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专业调查队伍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恶意竞标,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成本价格投标。
第二十八条 专业调查队伍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项目的主体专业调查队伍,以及各方在项目中的任务分工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专业调查队伍中标后,不得擅自将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包。
第三十条 专业调查队伍中标后,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管理单位,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单位备案。
第六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提示制度。风险提示由资信评价管理部门随时做出,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风险提示级别分为正常、注意、高、异常等四个级别。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风险提示为正常:
(1)专业调查队伍人员、资本、法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无明显变化;
(2)承担的项目数量不超过建议承担数量的70%的;
(3)没有出现延期进场开工或延期完工情况;
(4)日常监督检查没有出现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问题;
(5)阶段检查验收和成果总体检查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险提示为注意;
(1)技术骨干流失超过技术骨干总数10%的;
(2)承担的项目数量不超过建议承担数量的80%的;
(3)因专业调查队伍自身原因,存在某个项目超过合同约定进场开工时间1个月的情况,但通过增加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等手段仍可以按期完工的;
(4)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但经过及时改正,不影响最终成果质量和工期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险提示为高:
(1)主要技术负责人更换,新技术负责人经管理单位评估基本不影响工作的;
(2)主要技术骨干流失超过技术骨干总数20%的;
(3)因专业调查队伍自身原因,承担的项目数量达到建议承担数量的;
(4)因专业调查队伍自身原因,存在2个以上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开工的;
(5)工作进度缓慢,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期完工情况的;
(6)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较多,改正需要耗费较多人力物力财力的;
(7)存在阶段检查验收不合格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险提示为异常:
(1)专业调查队伍法人更换,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的;
(2)主要技术负责人离职出现空缺,或技术负责人能力经管理部门评估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主要技术骨干流失超过技术骨干总数30%以上的;
(4)因专业调查队伍自身原因,承担的50%以上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开工的;
(5)经评估承担的50%以上项目有可能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的;
(6)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较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的;
(7)存在2个或以上阶段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8)成果总体验收不合格的;
(9)不在登记的通讯地址办公或不能与专业调查队伍联系人取得联系的。
第三十七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省土地调查办报告:
(1)擅自转包中标项目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3)恶意提前终止合同的;
(4)故意拖延工程进度的;
(5)成果检查经两次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招投标
第三十八条 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开展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预算、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最高限价。
第四十条 项目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八章 日常监管
第四十一条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资信评价管理单位根据工作进展,定期组织开展对专业调查队伍巡查。
第四十二条 巡查采取现场巡视、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巡查主要了解专业调查队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进场,作业人员是否到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进度是否顺利,技术方法是否得当,成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 日常巡查可会同省三调办技术指导组共同开展。
第四十五条 日常巡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巡查结束后应出具检查报告,对被巡查专业调查队伍的有关事项做出评估,作为风险提示和确定资信评价等级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专业调查队伍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向资信评价管理单位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合同;
(2)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日常巡查等重要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需完成的工作任务;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
(4)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5)参与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6)项目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7)项目进度安排;
(8)项目提交成果和向甲方提交成果日期;
(9)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 加大对风险提示为高和异常的专业调查队伍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对于确实难以继续胜任项目要求,或难以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应向项目甲方提出风险提示建议。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日常监管结果,及时更新风险提示结果和黑名单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资信评价动态更新,应关注最新的网站公示结果。
第五十一条 资信评价结果的公示地址为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三次土地调查新闻专栏、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网站、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等相关网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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