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社区(村屯)干部。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全市党员干部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倡导社会新风、摒弃陈规陋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市城区、县(市)、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
(一)婚礼宴请总人数,市城区和县(市)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累计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累计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市城区不得超过1200元/桌,周边县(市)、乡(镇)村不得超过1000元/桌。
(三) 婚礼礼金,市城区、周边县(市)主城区不得超过2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100元。
(四)婚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10辆。
前款所称市城区指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爱民区、开发区;周边县(市)指绥芬河市、海林市、宁安市、东宁市、穆棱市、林口县;乡(镇)村包括市城区和县(市)的村镇。
第六条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奠仪数额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五条(二)、(三)、(四)项规定。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
(二)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四)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举行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酗酒闹事、酒驾醉驾以及其他妨碍社会管理、影响公共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承诺、备案制。
操办婚礼、葬礼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婚礼事宜于15个工作日前填报《牡丹江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见附件1), 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见附件2),事后于15个工作日内,填报《牡丹江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见附件3)。
操办葬礼实行事前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牡丹江市党员干部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以上报告,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应通过本级纪委(纪检组)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其他党员干部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常教育、常警示,对报告要认真审查,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在接受党员干部婚事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见附件5),接受丧事报告时口头进行提醒。同时,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三条 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1日市纪委印发的《牡丹江市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牡纪发〔2014〕8号)同时废止。
中共牡丹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