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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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12-08  信息来源:
 

mobile.28365-365com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7、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8、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9、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
  10、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11、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由本机关公开的事项,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机关保密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3.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4.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5.已经移交档案室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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