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一、审批工作流程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员(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申请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受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退回)时限:当日→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到项目用地现场实地踏勘,形成供地材料)时限:3个工作日→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供地方式等用地审批事宜)→利用科(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发布划拨供地公示(法定公示10天),起草供地批准文件)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签发划拨决定书、用地审批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占用耕地需先缴纳耕地占用税)时限:当日。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办理划拨用地申请(原件);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发改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三)规委会纪要,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控详规划图纸(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绘用地范围)(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四)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涉及企业用地的同意划拨文件、权属调查表(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六)土地勘测定界图(平面图、竖向图、界址点坐标)(原件);
(七)占用新批准征收的土地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完成征地补偿证明、占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凭证(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八)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保障房项目需房改部门或棚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
(九)开发区范围内土地需管委会出具的同意供地和权属意见函(原件);
(十)地下人防工程或灾情易发区需地质灾害报告(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十一)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联系方式:0453-6172863、0453-6277110
2、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员(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申请项目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叔规定》的受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退回)时限:当日→土地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到项目用地现场实地踏勘,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形成供地材料)时限:3个工作日→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等用地审批事项)→土地利用科(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发布协议出让公示(法定公示5天),起草出让方案和供地批准文件)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签发出让合同、用地审批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占用耕地需先缴纳耕地占用税)时限:当日。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原件);
(二)规委会纪要、控详规划图纸(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绘用地范围)(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三)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涉及企业用地的同意出让文件、权属调查表(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五)土地勘测定界图(平面图、竖向图、界址点坐标)(原件);
(六)占用新批准征收的土地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完成征地补偿证明(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七)开发区范围内土地需管委会出具的同意供地和权属意见函(原件);
(八)地下人防工程或灾情易发区需地质灾害报告(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联系方式:0453-6172863、0453-6277110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工作(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土地利用科(按照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还应提供市棚廉办出具的保障房配建条件,委托地价评估,编制供地材料)时限:3个工作日→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等用地审批事项)时限:待定→土地利用科(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发布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编制招拍挂文件)时限:3个工作日→土地利用科(组织招拍挂出让活动(法定公告20天,挂牌10天)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限:1个工作日→土地利用科(公示出让结果5天)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限:当日。
申报材料: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表明,在竞得土地后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联系方式:0453-6172863、0453-6277110
二、服务工作标准
1.建立健全清晰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程序,创新行政方式,正确行使职权,完善方便快捷的为民服务机制,细化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等。
2.公开公示部门职责、业务范围及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为方便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为他们提供“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在明显位置设置监督公示牌,标明监督电话,使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能够对我们的服务进行全程监督。
3.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需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提前对接,进行现场勘查,提前到供应地块项目现场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为项目单位解决实际困难,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4.最大程度精简审批要件和优化审批环节,缩短时限。提倡即时即办、立等可取,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大力压缩办事时限。
5.落实首问责任制,把为群众解决问题和难点做为工作的重点,不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对于不属于我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其承办其事项的单位,科室及联系方式,并协调相关科室予以办理并及时答复。